摘要
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实质审查要件可以概括为“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利益平衡”与“公共利益”四要件。当前,在短视频领域知识产权行为保全制度的频繁适用受到广泛质疑,其根源在于“胜诉可能性”要件的认定标准过高。围绕行为保全预防性权利保护的制度宗旨,法院应当遵循“固定要件—灵活模式”的判断准则坚持对“胜诉可能性”进行个案认定,强调“难以弥补的损害”及担保制度与“胜诉可能性”的反比例关系。考虑到短视频侵权形式隐蔽与认定复杂的特性,可以适当降低“胜诉可能性”证明标准,运用“难以弥补的损害”与担保因素对其证明力进行补强,以化解短视频行为保全制度的适用困境,进一步完善短视频版权纠纷事前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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