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港口对外主要从事船舶靠泊、装卸货作业,货物仓储等业务,经营业务相对人在港口出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港口企业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在司法实践中已不存在争议。但非经营业务相对人在港口发生侵权事件,港口是否要对其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呢?如果承担保障义务,那应该尽到什么程度的注意义务?这些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存在较大争议。根据风险控制理论:港口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会给进入港口码头作业范围的其他人带来一定的风险隐患,作为港口企业的实际经营人,是最有能力通过采取一定的防范措施,降低港口作业设施设备的侵权风险。如港口企业未尽到相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等规定安全生产防范义务的,则应对进入港口经营范围的非经营业务相对人承担保全保障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