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所有动机错误都是非重大错误的观点不具有法律上的合理性。例如,作为特殊动机错误的性质错误,在影响动机的同时也影响意思表示的内容,因而其具备重大性,某些情况下也应被救济。动机错误是关于事实认知与现实不一致这一风险分配的问题。在我国,该风险以往主要由意思表示人承担。由于我国现行法对动机错误的救济采取极为谨慎和严格限制的态度,司法实践中只能以重大误解作为曲折的救济途径。当下,对动机错误的厘清、界定和作出一般规定,有助于解决对动机错误的模糊态度和司法裁判界限不明等问题。从德日民法关于该风险的具体处理情况来看,可以通过立法使特定情形下的动机错误以一般化的规则得到救济。通过研究德日相关法律的沿袭变革经验并结合我国发展形势可知,在动机错误不应由意思表示人独自承担责任或交易安全和相对人的信赖不值得保护的情况下,应当产生意思表示被撤销的效果。具体而言,当出现协议约定的动机发生错误、接受人诱发的动机错误抑或是接受人知情并利用动机错误这三种情形时,动机错误应当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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