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主动态还是被动态的仁爱实践,均有行为合理性及其限度问题,均有权利边界。即便是自愿的仁爱行为,亦会受到正义的限制,不得以施予仁爱为理由强行伤及他者或社会的重大利益。在特殊条件下,甚至可以有合理理由拒绝仁爱行为,这种拒绝既可以来自施予方,亦可来自接受方。在对本民族国家成员负责基础之上,不伤害受援对象的尊严、自我责任感与生产性精神,构成对非本民族国家及其成员仁爱行为的合理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