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的实践条件下 ,犯罪故意的传统理论逐渐出现了定义不周延的问题。本文分析了传统犯罪故意的局限性 ,对犯罪故意进行了重构 ,将其表述为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某种违法的实际损害后果或足以发生违法的实际损害后果的危险 ,而且希望或放任它们的发生 ;或明知自己的行为不为法律所准许 ,而决意实施这种行为的心理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