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种刑事出罪程序,暂缓判决程序在普通法系国家有着判例法和制定法的双重渊源,制定法规制下的暂缓判决程序不存在消解立法权、侵害被告人快速审判权、违背审判权消极属性等问题。作为法律规制下的“暂缓式”审判出罪程序,暂缓判决程序能够平衡实体法犯罪圈扩张所带来的社会公共利益损害,是构筑刑事一体化视角下“实体入罪、程序出罪”立法格局的理性选择。暂缓判决程序符合我国法院“能动司法”和“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权力运行规律,且有本土化的实践经验和理论支撑。现阶段,应重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暂缓判决改革试验,探索以暂缓判决解决企业合规出罪问题和醉驾犯罪存废之争,构建以暂缓判决程序解决中国问题的基本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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