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传统观点认为法工委的法律询问答复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存在功能混同的问题,使得该制度在民主正当性与治理有效性之间存在一定张力。但上述立场难以成立。在职权属性上,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前者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兼顾民主与效率的结果,具有决策咨询属性;后者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法律在不同法域实施与司法解释的重要手段,具有监督权属性与终局性。在功能类型上,法律询问答复虽大多以“解释法律”为基本表征,但其主要用于协调组织事务、调控立法争议以及为执法、司法活动提供参照等法政实践,是司法解释难以涉猎与立法解释无需介入的领域。为规范法律询问答复的具体适用,应从法解释学的角度明确制度展开的管辖范围、程序规范及监督机制三项要素。而无需诉诸制度废除或主体变更等根本性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