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峡两岸的人身法形成、发展进程是完全不同的版本,各自呈现出“直接式”与“发展式”的不同模式。两者主要共同点都有规定人格权法、身份法益保护,以及人格权和身份权为客体的精神损害赔偿为主要特征的人身立法模式。对于两者人身法的不同发展变化的构成、形式和内容等许多方面,可为两岸立法及学者继续深入研究人身法理论提供互鉴的信息和经验;因此两者可以取长补短,提供互鉴的参照意见:“台湾民法”“在先创立”人身法的四个先进的法律制度值得大陆借鉴;而大陆民法“在后创新”人身法的四个先进的法律制度却值得台湾地区借鉴。如此可促进未来两岸人身法更加完善,为创建一个先进统一的民事法治做出各自不同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