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互联网在赋予传统电子商务新属性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作为电子商务的一种新的衍生模式,社交电商在蓬勃发展的同时,也蕴含了一系列的刑事风险。为了平衡电子商务的创新效用和风险管控,对于社交电商刑事风险的治理,应当秉持行政规制先行、刑法谨慎介入的谦抑理念,同时确立投资者权益先于金融风险防控的法益保护观念,充分利用行政立法和刑法解释机制,促进社交电商的合规化发展。基于实质解释的立场,社交电商本质上仍属于数字经济创新,在认定其涉罪行为时应当极其谨慎,只有利用社交电商进行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活动,并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程度的,才应纳入刑事评价的范畴。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