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法律不禁止任何人获得利益,但是任何人不得通过损害他人而获得利益,任何人不得因自身的不法获得利益。"——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在司法实践中,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实际情况是怎样的呢?10月16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三分院")联合上海市法学会、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优质品牌保护委员会主办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助推科创中心建设——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主题研讨会。本刊记者采访了三分院知识产权处的房长缨处长,他详细介绍了一起该院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