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第8条是当前国际社会关于战争罪最为完整和全面的解读,其中的第(2)(b)(iv)项内容规定了在国际性武装冲突中严重破坏自然环境的行为构成战争罪,体现了国际社会对保护自然环境的关注和重视。从环境伦理学的角度分析,第8(2)(b)(iv)条的规定体现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基本立场,但是这种基本立场存在对人与自然之间伦理关系的误解,不利于实现人类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作为环境伦理学理论的新发展,超越的环境伦理观可以从添加过失要件、完善对严重损害自然环境标准的认定、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以及扩大适用范围等方面对现有战争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完善。这种完善不但有利于在理论上实现环境伦理学对国际环境保护有关条约的发展,还有利于在实践中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因而具有理论和实践的双重意义。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