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背景下,失信被执行人就业资格受限问题日益凸显,如何解决这一难题,既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也没有达成共识。在实践中,出现了失信惩戒措施泛化和扩大的倾向。实际上,在非特定职业范围内,此种就业限制在一定程度侵犯了失信被执行人的宪法权利,符合就业歧视的构成要件,特别与前科制度相对比更反映其歧视性,而且不认定其为就业歧视可能造成不良后果。总之,将对失信被执行人就业资格的限制视为失信惩戒措施的做法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可视为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