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共同犯罪中,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骨干分子,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都是主犯。由于聚众犯罪属于必要的共同犯罪,其中的首要分子以及其他犯罪分子的认定,不能适用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刑法第九十七条关于“首要分子”的规定,与共同犯罪主犯不存在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