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究国际商事仲裁的运作规律、法律适用的基础上,对国际体育的强制性仲裁形式进行了比较与分析,认为:1.较国际民商事仲裁而言,国际体育强制性仲裁形式在对于法律的适用方面既具有一种原承性,亦具有一种独创性。2.民商事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规则与体育强制性仲裁形式的特有性质生成冲突。3.体育强制性仲裁实体法的适用应在民商事仲裁实践经验的积累中进行挖掘与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