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怀特所做的努力试图重新使法学研究者意识到法学研究‘本身’,或者其本身所具有的‘跨学科’的特质。”[1]“法律与文学”不仅仅是一个学术范式,也是一个重要的思潮与运动,它可以分为四个方面:“文学中的法律”“作为文学的法律”“有关文学的法律”与“通过文学的法律”。“法律与文学”的这四个方面的展开,还有一个时间的维度,简而言之,可以称之为“自发”“自觉”“扩展”三个历史阶段。通过文明论的视野,我们可以看到在上述的四个方面、三个阶段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