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教育考试法"调整范围的确定以及对调整对象必要的稳定性与实际不稳定性的处理是影响国家教育考试立法成败的两大疑难问题。国家教育考试的治理还存在若干核心问题亟待法律规制,国家必须立法;国家教育考试的部分改革并不影响考试立法的时机,目前即可立法。制定"国家教育考试法",务必要严格限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与范围;合理设定国家教育考试行政主体的管辖权;完成国家教育考试资格条件的法定化;建立国家教育考试争议的专门处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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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教育学院; 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