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学界对偷租行为的刑法定性,主要有盗窃罪和诈骗罪两种解决路径。但普通诈骗罪说无视被害人界定的重要意义,三角诈骗罪说缺失“适格处分行为”这一核心要素。相对而言,将偷租行为定性为盗窃罪更为可取。偷租行为并非是对不动产本身的“窃取”,而是对不动产载体所征表的刑法意义上的财产性利益的“僭权”。换言之,偷租行为的准确定性就是利益盗窃如何确证的刑法问题。而因利益的消长变动与有体物的物理转移具有明显的区别,应根据财产性利益的特性,形塑不同于“转移占有”的“侵入财产领域”+“取得利益”的专属于利益盗窃的行为构造,如此可周延地解决偷租行为的刑法难题。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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