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监察权的本质属性是监督权,这决定了监察权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事权。监察独立是有效反腐的前提条件,监察权中央化有利于实现监察独立。监察权属于中央事权,国家监察工作不具有地方特色,而是应当适用全国统一标准,这决定了省级以下监察机关不享有立法权,无权制定监察法规或监察规章,只能制定监察规范性文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区的监察委员会不是自治机关,监察权不属于自治权而是中央事权,这决定了民族自治地区不能变通适用《监察法》和监察法规。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