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委员会调查权具有集合行政、纪委、检察等多重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特点,但与上述权力存在诸多区别。尽管调查权的适用对象限于职务违法行为和职务犯罪行为,与刑事诉讼侦查权极为相似,但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行使并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相反,其法律依据是《国家监察法》。在司法适用层面上,关于监察委员会调查权的制度设计,难以有效置于刑事诉讼侦查权运行框架之中,尚存在必要的完善。有鉴于此,为消除调查权运行中可能面临的法治风险,当务之急是要检视《国家监察法》中调查权与《刑事诉讼法》中侦查权的关系,构建从法律文本转化为司法实践之路径,以期与司法程序无缝衔接,进而在法治中国的轨道上实现调查权的有序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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