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对“双重前置”程序的肯定态度一直被学界所质疑。通过对“清税前置”和“复议前置”程序客观分析,发现前者不符合公共法律服务的核心内涵,应予以修改;“复议前置”程序符合人民性、公平性和现代性的公共法律服务的内涵要求,应予以保留。为构建服务型政府,从民主性、专业性和独立性角度分别提出完善和解、调解制度,鼓励政府采购税务服务、建立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等措施释放“复议前置”程序的巨大价值,以便更有力地维护纳税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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