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虽然"权能分离论"因受时代的局限而具有诸多缺陷,但却因其内在规定性而能够实现制度上的超越。"权能分离论"的内在规定性表现在就物权客体所包含的某方面的利益而设定权利,即被所谓"权能"掩盖的利益支配性质。近代以来的物权立法都坚持严格的物权法定主义,没有为新型物权预留生长空间。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不管立法者是否愿意,新的物权都在不断产生,因此,应以解释论来扩张他物权体系的适用范围,以便他物权体系能够容纳非典型物权。

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