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双重税收协定是跨国软件交易支付税收认定的最重要法律依据。从现有双重税收协定中相关认定规定及案例判决可见,涉及软件交易的特许权使用费认定仍存在争议。争议点表现为:跨国软件交易性质均为使用或有权使用"软件版权",还是也存在使用或有权使用"软件版权产品"。这一认定争议直接影响协定特许权使用费的准确认定,从而影响缔约国征税权的合理分配和纳税人经济利益的维护。在税收公平、中性原则、轻形式重实质原则的指引下,跨国软件交易的性质应作"软件版权使用"与"软件产品使用"之分,并基于此按照软件交易实质探寻其区分之策,对现有协定文本提出修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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