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限定交易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一种比较典型的表现形式,适用反垄断法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规制制度的分析框架。随着近期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中的平台竞争加剧,作为限定交易突出表现形式的"二选一"愈演愈烈,危害日益显现。《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范需要分析市场结构、竞争损害及正当理由。电子商务领域的限定交易行为涉及技术手段时存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空间,但更多的还需在《反垄断法》的分析框架下进行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则是在进行这种具体分析时的特别考虑因素,而《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是对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相对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相对优势地位的专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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