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中探索提出惩罚性赔偿请求是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重点。尽管检察机关的这项诉请目前在实践中已得到法院裁判的支持,但基于惩罚性赔偿法定原则,由检察机关代替不特定多数的私益主体提起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仍然面临着法律依据严重不足的问题。同时从惩罚性赔偿在食品药品安全检察公益诉讼实践中的适用样态来看,该领域还存在着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标准不统一、同案不同判、赔偿金在归属与管理使用上不尽合理等问题。为完善惩罚性赔偿规则的实施,相关部门应从立法上创设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原告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规范赔偿金的计算基准与收缴管理制度,确立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规则并促成相关诉讼程序的完善,从而使我国的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上升到新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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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