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类案研究,分析部分法院在夫妻共同生产经营认定标准与审查范围上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注重审查夫妻双方在企业中的持股(投资)比例、非举债方是否实质性在企业中任职或参与经营活动、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财产事实上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范围是否拘泥于企业内部、非举债方参与生产经营的时间等,合理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