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36条所确立的监护权撤销制度系保护心智能力不足的自然人的制度。但对撤销事由等具体内容的规定仍不乏争议。就撤销事由中的监护人失职而言,不仅理论上尚存在是否需要结果要件的争议,而且实务中也存在不同的审判路径以及"同案不同判"的问题。通过对立法逻辑以及司法判定逻辑的反思,发现单独采用任一审判路径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应当通过阶层认定的方式,合理依序安排各个判定要件,从而实现保护被监护人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