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合理确定法官惩戒主体,对法官惩戒制度的科学构建至关重要。法官惩戒主体的中立性具有双重内涵,即组织层面的机构中立与职能层面的控审分离。只有在组织层面和职能层面分别实现机构中立与控审分离,惩戒主体的中立性才有切实的保障。我国目前的法官惩戒委员会方案在机构中立上取得了重要成果,但在职能层面距离实现控审分离目标仍存在相当的差距。未来应当降低法官惩戒委员会的行政化色彩,法官惩戒委员会成员的来源应多元化,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应实质化。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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