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性决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具特色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和现实有效性,在我国法治国家建设中发挥着应对法律缺位、填补法律空白和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作用。立法性决定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体现,它通过对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决定权和任免权的职权承接,使相应职权的行使落到实处。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性决定不仅在修法、释法过程中节约了法律成本,而且创设了很多新的规定,为后续相关法律的制定提供了充分的前期准备。在司法适用过程中,需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立法性决定的适用规则、提高法官对立法目的的认识程度并运用司法理性,建立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协调对话机制,以期进一步在立法过程和司法适用中完善立法性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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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