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奇虎诉江民案件反映了我国图形用户界面的保护困境,即销售含有图形用户界面的硬件设备可以认定为侵权,而销售该软件却无法认定为侵权。造成这一不合理结果的原因在于现行法律和实践强调"有形产品"概念,同时难以适用其他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予以保护。尽管拟引入的部分外观设计可以扩大对产品的理解,延及产品的局部,但其仍要求以硬件设备为载体。此种背景之下,应充分利用法律解释空间,回归外观设计本质,适当突破"有形产品"观念,确认软件这一无形产品也属于适格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