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罪名设置的字面含义和立法本意两方面进行价值衡平,以部分重合说解释猥亵儿童罪和强制猥亵罪之间的关系更为合理。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制猥亵儿童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行为人成立强制猥亵罪的加重犯和猥亵儿童罪的基本犯,应当按照强制猥亵罪的加重犯科处刑罚,才符合罪刑均衡原则的内在要求。强制猥亵罪与猥亵儿童罪的实质差异在于罪名背后保护的法益不同,前者保护的法益为他人的性羞耻心和人身自由权,后者保护的法益为儿童的性的不可侵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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