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设施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作者:刘圣磊; 栾海洋
来源:人民司法, 2022, (23): 30-33.
DOI:10.19684/j.cnki.1002-4603.2022.23.024

摘要

<正>【裁判要旨】对公共设施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判定,应当从管理者有无职责范围内的明确义务、管理者对行为人特定行为的合理期待值,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等多维度进行考察,不能强加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公共设施的管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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