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对公共设施管理者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的判定,应当从管理者有无职责范围内的明确义务、管理者对行为人特定行为的合理期待值,以及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等多维度进行考察,不能强加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给公共设施的管理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