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联合惩戒在实践中存在法律性质不明确、设定依据不规范、权利保障不到位等问题。不同的法律性质认定意味着其受不同行政行为单行法的制度约束。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由一系列制度整合而成,从行政法角度分析其法律性质可能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或非惩罚性的不利管制行为,应从统一规范设置惩戒措施种类和构建程序性权利两个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