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平台用工能否认定为劳动关系尚存争议,司法实务对其法律性质的定性亦是反复多变。主要原因在于网络平台用工的新特征对传统劳动关系从属性理论产生了冲击,使现有劳动法难以适应网络平台用工的发展,进而使网络平台从业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然而,新型用工下劳务提供者与劳务受领者仍存有人格从属性及经济从属性,原有劳动关系理论仍有适用之处,互联网平台用工应当且能够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从而适用《劳动法》以有效保障其工作人员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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