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前预嘱通过生命个体的意思自治,以实现尊严死亡的目的,但在利于生命尊严维护的同时,亦有损害生命安全之虞,故必须明确意思自治的边界。在原则层面,应当坚持病人最佳利益原则和不加速死亡原则。在规则层面,对于生前预嘱的适用对象,应当从疾病类型、生命存活期、尊严减损度三个维度进行限定,将“技术上不可治愈的疾病+临终期+主观标准下尊严减损”作为典型适用对象,并将“现实不可治愈的疾病或非临终期+客观标准下尊严严重减损”作为非典型适用对象;对于意定医疗措施,从尊严减损的影响因素看,应当包括不延长痛苦、不加剧痛苦和减缓痛苦三个方面,具体包括拒绝延命治疗、拒绝侵入性治疗和要求安宁疗护。
- 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