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对《慈善法》与慈善领域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进行比较研究,考察《慈善法》如何通过处理"私"与"公"及平衡两者间的关系,加深领域的市场化。我们认为,《慈善法》跳出了"非公即私"的旧思路,一方面对慈善市场主体的自身利益加以认可和保护,另一方面通过准许慈善市场主体以公益为手段实现私益目的,更彻底地释放慈善市场的发展潜力,从而推动慈善事业的发展。为保障市场化改革的继续深入,《慈善法》还提供了三方面的保证: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制度,税收优惠政策以及公共监督制度。虽然这些具体制度设计得较为拘谨,但由于《慈善法》明确认可了慈善市场主体因私利考量作出公益行为的正当合法性,本次慈善立法改革仍实现了重要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