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律师担任人大常委的重要性,进而探讨了我国《律师法》对于执业律师在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任职期间执业限制的思考,着重分析了此种限制的合理性与不合理性,并结合当前的社会实际,提出关于《律师法》第十一条的修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