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低龄化、恶性化的趋势,部分个案造成的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双向保护原则的贯彻与平衡受到挑战。应客观评价学界对最低刑事责任年龄调整的降低论、维持论和弹性论,并理性看待恶意补足年龄规则的局限性。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出未成年人犯罪治理需要衔接非刑罚化的处遇措施,应当提倡少年刑法的体系化建构,通过刑法典和附属刑法的二元立法模式整合未成年人犯罪相关法律规范,并通过具体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评估标准,进而明确适用专门矫治教育的条件。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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