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立法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促进其传承和发展,是一个国家或地区提升其文化软实力的法律体现。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应采取特殊权利模式,专有权拟以规定精神权利(维护民间文学艺术传统和习惯权、表明来源权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表现形式完整权)为宜。以此为基础禁止未标明来源的使用行为,禁止歪曲、篡改或贬损,禁止超越传统或习惯的范围进行使用,以及其他损害行为。其专有权的行使主体,应设计传承人代表制度,由传承人代表族群行使该权利,不仅可以控制其保护成本的外溢,也可以鼓励传承人积极地传承和发展,也符合其集体性、传统性和变异性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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