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于环境侵权领域,不仅在立法层面加大了对环境侵权行为的惩戒力度,也使得被侵权人的损失得到充分救济,但立法上的相关规定以及适用还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例如,法律未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金的适用幅度,故意的具体情形如何认定也存在诸多争议。为保证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能够更好地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仍需进一步厘清其适用条件,将“重大过失”的环境侵权行为规制进来;明确“劳务代偿”的责任承担方式;环境侵权损失评估机构的正当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