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通过详细考察《隋书·经籍志》《旧唐书·经籍志》及《新唐书·艺文志》著录六卷《法书目录》的具体位置,揭示出《隋书·经籍志》因误读“泰始六年”年号,将南朝宋明帝时人虞龢的六卷《法书目录》当作西晋武帝时作品著录的错误,进而确证了《隋书·经籍志》中佚名之六卷《法书目录》,即《旧/新唐书·经籍/艺文志》所记载虞龢的同名著述。同时,也对姚振宗、余嘉锡、姚名达等先生在古典目录学史论著中的错误观点进行了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