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对退休老年人再就业劳动权益施以法律保护,能够呼应积极老龄化的战略要求、彰显劳动权享有的规范要求且满足平等反歧视的原则要求。退休老年人再就业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存在硬性退休与劳动关系建立的困境和劳动关系与社会保险享受的困境。对此,应适当借鉴域外国家的经验,并通过发挥退休制度在劳动法体系和社会保险法体系中的不同价值,渐进式与弹性化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比例式与协调式发放养老保险待遇,以及政策化与法律化规制就业年龄歧视等路径来加以改善,实现对退休老年人再就业劳动权益更加充分更为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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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