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苏人社发[2019]179号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社会保险法》《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等规定,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遗属基本生活,决定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抚恤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

  • 单位
    江苏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