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一个法律理论,法人有机体说认为,合作型团体是个有机体,具有团体意志,其人格是真实的社会存在。团体人格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由先验的集体意志所决定,而非由国家从外部来操纵。团体的法律人格应以事实人格为基础和归宿,法人设立应采准则制,以限制国家自由裁量权。从政治旨趣上来说,有机体说意在否弃全能国家观念,肯定社会中间团体的独立性和自治能力,强调团体的合法性来自于其自身而非国家。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