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且今后老龄化程度会不断加深的情形下,老龄问题涉及的领域日益广泛和重要,党和国家为此明确提出了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与正在实施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相结合,必然会产生“老龄法治”建设的内在要求。正如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宪治国一样,作为国家法治组成部分的“老龄法治”,当然也要以宪法为根基。从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看,能够为“老龄法治”提供依据的,不仅有“法治国家”“人权保障”“法律平等”等普遍性的规定,更有直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家庭保护制度”“物质帮助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的规范依据,还有对国家应承担的相应职责的要求。所有这些方面,构成了我国“老龄法治”建立和发展的宪法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