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所确立的二元化犯罪模式,具有发挥刑法的激励功能、提升刑法的经济效益、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等方面的制度绩效。然而,作为一种纯粹利益导向式的立法,其同时存在刑法适用不公、预防效果不佳、纳税人权利保障不足等方面的现实困境。鉴于此,有必要对初犯免责条款予以立法重构,通过设置数额上限和行为要求来限制其适用范围;同时,对逃税罪的刑事处罚措施及方式进行相应的配套修正,以克服处罚范围扩大所带来的重刑化负担与刑罚单一化弊端。在立法修正之前,还可以充分利用刑法解释论的功能来弥补逃税罪处罚范围过窄的立法缺陷,并明确刑事司法机关及时介入重大逃税犯罪案件的合法性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