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将本属共同犯罪的行贿与受贿犯罪拆解立案,其深层原因在于突破定罪证据不足的困境。口供补强规则是"另案处理"背后的证据制度基础。基于贿赂犯罪之特殊性,在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为提升反腐败工作法律效果,应当在贿赂犯罪调查中确立形式化的口供补强规则,明确行贿、受贿双方的供述可以相互补强;另一方面,应当进一步完善行贿人在查办贿赂案件中的地位,探索"污点证人"制度设立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