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文化遗产由于其本身固有的财产价值和文化价值受到学界诸多关注。近年来有关国际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文化遗产保护利益之间的冲突在各国时有发生,国际投资仲裁是"一带一路"建设中解决投资争议的适当平台。然而国际投资法总是倾向于保护投资者利益,而文化遗产法旨在保护具有文化价值的物品和活动,两套法律体系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共同存在并相互作用,既有交叉亦有冲突。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推进和深化,需要我们在文化监管、国际关系和争端解决方面寻求新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我们可以在国际投资法争端解决模式下,通过纳入文化例外条款和文化影响评估条款,建立能容纳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模式。一方面应承认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CSID)对此类案件有管辖权;另一方面,在解决争议时应充分考虑到文化遗产争议的非投资性文化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