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电子数据的合法性规则体系包括取证合法性规则、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规则和合法性审查规则。通过分析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可以发现,取证合法性规则体现在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和审批要求方面,技术规则不应纳入取证合法性的范畴,取证合法性规则的权利基础模糊、特殊性问题没有得到规定,与技术规则的衔接需要完善。违法取证的法律后果,目前立法中仅有瑕疵电子数据排除规则,暴露出完整性、科学性、开放性方面的诸多不足。合法性审查规则体现在审查对象和审查程序方面,存在对应性、系统性和功能定位等方面的缺陷。电子数据合规性规则体系的完善,既需要解决规则体系本身的课题,也要关注改革的基础性课题。

  • 单位
    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