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晋科发〔2021〕99号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隶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山西各市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要求,

  • 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