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19年4月10日《医疗机构投诉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其中第四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患者,包括患者及其近亲属、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陪同患者就医人员等有关人员"。虽然这种对"患者"的定义有积极的一面,但该概念解释也存在一定问题。尝试通过对患者概念的回溯性分析,对该办法中第四十七条的亮点、问题进行整理,希望从立法技术和语义分析层面对该条立法提出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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